原告福建省建瓯市辉煌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清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8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瓯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辉煌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涂胜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香云、罗作湍,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清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川石
法定代表人李德清,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建瓯市辉煌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清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建瓯市辉煌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圣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