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54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北都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036206。
法定代表人:宋艾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会信用代码9135072138038208A。
法定代表人:吴逢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皖0103民初67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56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