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26民初312号
原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38038208A。
法定代表人:吴逢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海,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84309020C。
法定代表人:刘成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336号现代家具广场A馆10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61282X。
负责人:王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978元;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直接向原告作出赔偿;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1日,***驾驶闽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从葛坑镇区方向往尤溪县中仙村方向行驶,至省道310线13公里150米处(德化县杨梅乡杨梅村)路段碰撞路边金属护栏后倒翻到路边的农田和电线杆,造成***受伤,车辆、电线杆、护栏、农田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闽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登记在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委托福建省海丝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事故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德化县杨梅乡杨梅村电力电缆损坏的净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1978元。
德化县杨梅乡杨梅村电力电缆相关工程系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原告在上述保险公估报告作出后,指派公司人员苏智军在德化县税务局开具了购买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德化县杨梅村#3变#A10杆断杆断线抢修工程,发票金额41978元,并将该发票交由该保险公司收执。因***、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至今仍未就上述交通事故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为此,提起诉讼。
***、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41978元,不需要另外向原告支付,应当由***、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1日6时14分左右,***(准驾车型:B2)驾驶闽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从葛坑镇区方向往尤溪县中仙村方向行驶,至省道310线13公里150米(德化县杨梅乡杨梅村)路段碰撞路边金属护栏后侧翻到路边农田,造成***受伤、车辆、护栏、电线杆、农田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8日,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505264201900004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闽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2019年6月13日,福建省海丝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委托的对本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第三者不同程度损坏的总损失价值人民币51528元,其中造成德化县杨梅乡杨梅村电力电缆损坏的净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1978元。2019年8月16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给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基人民币41978元(包含在50028元付款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企业信用登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公估报告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声明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定损单、支付凭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交通法规,碰撞到路边金属护栏后侧翻到路边农田,造成电线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由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驶的闽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赔偿***、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978元。鉴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已将该赔偿款支付给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应将该赔偿款41978元支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交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41978元。
二、驳回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4元,由***、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开明
人民陪审员 徐志刚
人民陪审员 赖开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凝蕾
速 录 员 郑远军
附:一.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