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逢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斌,福建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杭中路13号荣兴花园7幢1602室。
法定代表人:徐胜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行方,福建利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福建利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添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添富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添富公司与新业公司签订《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建设的光泽县名门雅居小区强电工程项目交由新业公司承包施工。前述合同系双方商定了合同价款后,由添富公司拟定,新业公司为承揽该项目,未严格审查合同内容就加盖公章。嗣后,新业公司才发现合同中约定,有关供电方案申请、答复、供电设计等项目需由新业公司负责。2020年9月5日,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发函,要求新业公司进场施工。但因添富公司未完成供电方案、也未向新业公司提交设计图纸,导致新业公司无法进场施工。2020年9月27日,添富公司再次函告新业公司,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新业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书面答复,即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添富公司向光泽县供电公司申请供电方案,并于2020年11月23日获得批准。此后,添富公司委托南平闽延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延公司”)进行供电工程设计。2021年3月,闽延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设计图纸于3月3日通过了光泽县供电公司的审核。2021年4月,添富公司再次要求新业公司进场施工,并将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付给新业公司。4月8日,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款项。因铜价行情发生巨变,新业公司要求添富公司承担电缆的全部费用,否则无法进场施工,但新业公司同意代购高低压柜等材料,并负责安装。2021年5月31日,添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6月21日,双方经协商同意,由添富公司将购买电缆的款项预付给新业公司,双方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案涉工程应于8月30日内完成。为此,新业公司于6月28日向添富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8月30日内完成案涉工程,如逾期应赔偿添富公司损失。添富公司于2021年7月8日、8月13日、8月15日分别支付新业公司购买电缆费用150万元、545389元、200万元,新业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花费4178614.26元用于购买电缆。新业公司于2021年6月进场施工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工程进度缓慢,无法于约定的8月30日前完成施工。综上可知,新业公司与添富公司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双方均未履行该合同相关义务;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应当以2021年4月新约定的施工合同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添富公司辩称,一、添富公司与新业公司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承包范围做了详实的约定,包括整个小区供电方案申报、强电设计、图审、施工手续办理等。新业公司称供电方案申报不属于其合同义务,明显与合同内容矛盾。事实上,2020年11月23日的供电方案答复书也是新业公司办理的,不存在应由添富公司申报、未提供申报材料等事实。逾期申报供电方案的责任在于新业公司,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案涉《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解除。2020年9月29日,添富公司因担心新业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遂发函决定终止合同;之后,添富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但新业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添富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在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项目,添富公司因此撤回起诉,新业公司继续进行施工。因新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义务,添富公司在此期间被迫自行垫资新业公司履行了部分的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这种代履行的行为并不能免除上诉人违约的责任。三、从始至终,新业公司都未停止案涉工程的相关施工任务。现新业公司以新冠疫情为借口逃避违约责任,已造成添富公司的各种经济损失,添富公司保留因逾期交房导致的赔偿损失追诉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添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业公司继续履行《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强电工程,移交电力设备产权;2.新业公司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归添富公司所有(即依约不予退还);3.判决新业公司依约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完成强电工程、电力设备产权移交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共逾期335天,违约金6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31日,添富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新业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建设的光泽县名门雅居小区强电工程项目交由新业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中主要约定:1.发包形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含方案报批、设计、图审、监理及各种相关材料、设备的检测等)。2.发包范围为工程项目全部强电工程,包括:整个小区用电的供电方案申报、强电设计、图审、施工手续办理、强电工程的施工、内业资料编制和送审、工程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整个小区的用电手续办理、小区送电、产权移交等有关工作。3.乙方自行申报用电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工程强电设计并支付设计费用,该小区应采用双电源(最终以电力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为准);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图审,并支付有关费用;按承包总价编制工程预算,办理开工手续的(甲方尽力配合);工程监理或监理手续的办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施工及内业资料的编制(施工内容:按照强电设计图纸,线路管网的铺设(含未预埋管洞凿打)、检查井或穿线井的施工、高压线路的接入和与接入相关的工作内容、配电房与开关站设备及所有设施的施工、配电房电缆沟和变压器基础施工、配电房接地系统、电缆沟盖析板、配电用房楼地面面层施工、配电房空调安装、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电管线(含桥架)的铺设(所有线路必须引至用电设备配电箱,无设备的接至电表)、自备发电机和与之有关的设备安装与并网调试、住宅、商铺、物业用房、公共用电等电表的安装、备用电源与供电系统电源的切换,乙方承包范围内整个用电系统的调试和与用电有关的所有工作,做到集中办理每户开户手续,所有电梯电缆引至屋顶机房,且为一用一备。施工过程中,与强电施工有关各部门应收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整个小区送电和将供电设施交至供电相关部门等与用电有关的全部工作。4.施工工期:自本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2020年10月30日完成整个小区发包范围内工程所有工程工作内容(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期顺延),其中:6月1日前必须办好光泽电力公司出具的“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答复书”;6月15日前完成设计、图审及施工报批手续;9月15日前完成本工程所有施工项目;10月15日前完成送电、立户手续;10月30日完成电力设备产权移交工作。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和工程进度计划给甲方,并按该计划进行施工,如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计划执行,节点工期延期在20天内,乙方必须制定工期延误弥补措施,并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赶上计划,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继续施工所需费用在乙方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支付。5.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方案批复和进场施工,履约保证金30万元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承包人进场施工。6.违约责任:乙方未在施工合同规定时间内(含节点施工时间)完成本工程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在乙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工程延期达20天以上时(不含20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当无条件将整个工程现场和所有资料移交给甲方,所交工程承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另行赔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整个小区送电后10天内,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期一天,按所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配电房智能监控系统安装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新业公司按约向添富公司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20年6月1日,新业公司未获得供电部门“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答复书”批复,6月15日未完成设计、图审及施工报批手续,也未进场施工。9月7日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发函催促抓紧办理前述相关手续,进场施工、赶回工期。新业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复,亦未制定工期延误弥补措施。9月27日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函》,内容为: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保留损失追偿权。该函于9月29日送达新业公司,新业公司未提出异议。此后,经双方磋商,添富公司仍同意由新业公司承包工程施工,新业公司亦为承包工程进行设备采购等工作。2020年11月23日,供电部门向添富公司作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答复书”,同意用电申请。2021年3月3日“名门雅居”小区新装用电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通过。5月31日,添富公司以新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2020年3月31日其与新业公司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6月21日,新业公司与添富公司协商工程项目继续施工事宜,并于6月28日向添富公司出具“关于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项目进度的承诺函”,内容为:“新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与添富公司签署了“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标准施工,为保证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本公司愿作出以下承诺:在2021年8月30日前坚决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的全部工程项目,工程达到验收标准,负责组织供电工程验收,并向电力部门申请对“名门雅居”小区进行供电,做好后期配电房产权向电力公司移交。为尽快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添富公司同意对我公司予以资金支持,先行采购电缆,在合同框架内先行支付预付款和电缆款。如未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承诺的工作内容,愿意承担添富公司延期交房对业主产生的赔偿损失。”2021年7月16日,添富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之后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预付部分工程款(含采购电缆款),新业公司继续施工,现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项目。一审法院另查明,新业公司为承包该工程建设,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4月8日、7月12日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款6251195.26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添富公司及新业公司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解除;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的认定;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认定。1.关于涉案合同是否解除。添富公司与新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由于新业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答复书”、设计、图审及施工报批手续,进场施工,添富公司虽于9月27日向新业公司发函决定终止合同,新业公司收到函后未提出异议,但新业公司并未退出工程项目承包,添富公司亦同意新业公司继续承包施工。2021年6月28日新业公司向添定公司出具承诺函,仍认可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表示在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并负责组织供电验收,向电力部门申请对小区供电,以及做好后期配电房产权移交,同时要求添富公司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从上述事实可以确定,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定《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对合同工期及支付工程款作了变更。故新业公司抗辩合同解除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应不予认可。2.该案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的认定。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有预估违约损失,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出现相关违约情形时具有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该案中,新业公司存在未按约完成方案批复、进场施工的违约事实。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方案批复和进场施工,履约保证金30万元不予退还”,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数额设定并未显著失衡,故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对添富公司要求履约保证金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新业公司抗辩意见不能成立。3.本案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认定。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在性质上都具有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该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现违约事实后给付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的不同情形,添富公司可针对新业公司不同违约事实主张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添富公司虽同意工程交付时间延至2021年8月30日,但新业公司自2020年10月31日起已构成违约,故对添富公司要求新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新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强电工程设计事项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其抗辩系添富公司未提供工程设计图导致工期延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新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完成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项目施工及项目电力设备产权移交;二、新业公司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归添富公司所有;三、新业公司应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电力设备产权移交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计算,向添富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新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即新业公司的承包范围、案涉《强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解除等问题,本院将在下文裁判理由中一并予以分析、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强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2.新业公司是否违约,如违约,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
关于焦点1.添富公司虽于2020年9月27日、2021年5月31日分别以发函以及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案涉《强电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本案双方始终未中断合同的履行,尤其是新业公司在2021年6月28日向添富公司出具的《关于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项目进度的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新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与添富公司签署了《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标准施工,为保证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本公司愿作出以下承诺:在2021年8月30日前坚决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的全部工程项目,工程达到验收标准,负责组织供电工程验收,并向电力部门申请对“名门雅居”小区进行供电,做好后期配电房产权向电力公司移交。”从函件内容可以认定,新业公司提出了继续履行《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的请求。而添富公司在新业公司出具前述函件后撤回了起诉,继续与新业公司履行协议,应当视为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意。综上,新业公司认为《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新业公司提出,其签署《强电工程施工合同》时未认真审查合同内容,新业公司的承包范围不应当包含供电方案申报、强电图纸设计等。但是,《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范围”“工作内容”“施工工期”中对于新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前述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新业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从未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故新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新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新业公司提出,2021年4月铜价大幅上涨导致其履约困难,2021年6月之后其施工进度又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但是,《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系于2020年3月签订,约定的工期是2020年10月30日前。因此,即便新业公司主张的前述因素确实存在,亦系因自身迟延履行所导致,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故一审法院根据《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新业公司的违约情况等确定新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宇航
书 记 员 郑瑞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