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3民初1722号
原告: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杭中路13号荣兴花园7幢1602室。
法定代表人:徐胜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逢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斌,福建匠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富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添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被告新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添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新业公司继续履行《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强电工程,移交电力设备产权;2.判决新业公司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归添富公司所有(即依约不予退还);3.判决新业公司依约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完成强电工程、电力设备产权移交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共逾期335天,违约金670000元);4.判决新业公司赔偿因逾期竣工导致添富公司逾期交房应支付给商品房买受人的违约金损失共8971716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诉讼过程中,添富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新业公司继续履行《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强电工程,移交电力设备产权;2.判决新业公司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归添富公司所有(即依约不予退还);3.判决新业公司依约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完成强电工程、电力设备产权移交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共逾期335天,违约金6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添富公司因“光泽县名门雅居”小区开发建设需要,与新业公司签订了《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新业公司以包工包料、固定总价的形式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形式、发包范围、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
双方签订合同后,新业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但未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在2020年6月1日前办好光泽电力公司出具的《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答复书》,6月15日前完成设计、图审及施工报批手续。工程临近交付使用日期,仍不见正常施工,故添富公司于9月5日向新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函》,督促新业公司立即进场施工,将延误的工期赶回,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告知新业公司应赔偿因延误工期给添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于新业公司未予回复,9月27日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合同的函》,新业公司才有所动,并表示采取对工期延误弥补措施。考虑新业公司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添富公司同意新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新业公司言行不一,未见明显工程进展,至2021年5月仍未能完成电力设备产权移交工作,添富公司遂于6月1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新业公司在开庭前恳求给其三个月时间完成施工及交付,并书面承诺“2021年8月30日前,坚决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的全部工程项目,工程达到验收标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供电工程进行验收,并向电力公司申请对“名门雅居”小区进行供电,做好后期配电房产权向电力公司移交工作”,添富公司遂撤诉,由新业公司履行合同。之后,添富公司付清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合同价款4945389元。新业公司承诺工程竣工移交时间已超过,仅施工了部分工程,致使工程项目另行发包施工已不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
新业公司辩称,添富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涉案合同生效以后,添富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新业公司发出了书面合同解除函,双方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原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如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重新约定合同为准;第二,原合同履行尚未到期,添富公司已通知解除了合同,违约责任不在于新业公司,添富公司没收履约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基于合同解除的赔偿,添富公司要求支付从2020年10月31日起至新业公司完成强电工程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新业公司至2020年9月28日前没有进场施工,主要是新业公司没有强电工程设计资质,该事项已变更由添富公司委托设计。添富公司未提供设计图纸,新业公司不能进场施工,也不能购买材料,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在添富公司,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依法驳回添富公司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1日,添富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新业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开发建设的光泽县名门雅居小区强电工程项目交由新业公司承包施工。合同约定:
发包形式:乙方包工包料(含方案报批、设计、图审、监理及各种相关材料、设备的检测等);
发包范围:工程项目全部强电工程,包括:整个小区用电的供电方案申报、强电设计、图审、施工手续办理、强电工程的施工、内业资料编制和送审、工程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整个小区的用电手续办理、小区送电、产权移交等有关工作;
工作内容:乙方自行申报用电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工程强电设计并支付设计费用,该小区应采用双电源(最终以电力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为准);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图审,并支付有关费用;按承包总价编制工程预算,办理开工手续的(甲方尽力配合);工程监理或监理手续的办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施工及内业资料的编制(施工内容:按照强电设计图纸,线路管网的铺设(含未预埋管洞凿打)、检查井或穿线井的施工、高压线路的接入和与接入相关的工作内容、配电房与开关站设备及所有设施的施工、配电房电缆沟和变压器基础施工、配电房接地系统、电缆沟盖析板、配电用房楼地面面层施工、配电房空调安装、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电管线(含桥架)的铺设(所有线路必须引至用电设备配电箱,无设备的接至电表)、自备发电机和与之有关的设备安装与并网调试、住宅、商铺、物业用房、公共用电等电表的安装、备用电源与供电系统电源的切换,乙方承包范围内整个用电系统的调试和与用电有关的所有工作,做到集中办理每户开户手续,所有电梯电缆引至屋顶机房,且为一用一备。施工过程中,与强电施工有关各部门应收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整个小区送电和将供电设施交至供电相关部门等与用电有关的全部工作。
施工工期:自本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2020年10月30日完成整个小区发包范围内工程所有工程工作内容(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期顺延),其中:6月1日前必须办好光泽电力公司出具的“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答复书”;6月15日前完成设计、图审及施工报批手续;9月15日前完成本工程所有施工项目;10月15日前完成送电、立户手续;10月30日完成电力设备产权移交工作。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和工程进度计划给甲方,并按该计划进行施工,如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计划执行,节点工期延期在20天内,乙方必须制定工期延误弥补措施,并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赶上计划,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继续施工所需费用在乙方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300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方案批复和进场施工,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他承包人进场施工。
违约责任:乙方未在施工合同规定时间内(含节点施工时间)完成本工程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在乙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工程延期达20天以上时(不含20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当无条件将整个工程现场和所有资料移交给甲方,所交工程承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另行赔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整个小区送电后10天内,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期一天,按所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配电房智能监控系统安装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新业公司按约向添富公司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至6月1日新业公司未获得供电部门“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答复书”批复,6月15日未完成设计、图审及施工报批手续,也未进场施工。9月7日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发函催促抓紧办理前述相关手续,进场施工、赶回工期。新业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复,亦未制定工期延误弥补措施。9月27日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函》,决定: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保留损失追偿权。该函于9月29日送达新业公司,新业公司未提出异议。此后,经双方磋商,添富公司仍同意由新业公司承包工程施工,新业公司亦为承包工程进行设备采购等工作。2020年11月23日供电部门向添富公司作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答复书”,同意用电申请。2021年3月3日“名门雅居”小区新装用电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通过。5月31日添富公司以新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2020年3月31日其与新业公司签订的《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6月21日新业公司与添富公司协商工程项目继续施工事宜,并于6月28日向添富公司出具“关于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项目进度的承诺函”,内容为:新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与添富公司签署了“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标准施工,为保证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本公司承诺:在2021年8月30日前坚决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的全部工程项目,工程达到验收标准,负责组织供电工程验收,并向电力部门申请对“名门雅居”小区进行供电,做好后期配电房产权向电力公司移交。为尽快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添富公司同意对我公司予以资金支持,先行采购电缆,在合同框架内先行支付预付款和电缆款。如未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承诺的工作内容,愿意承担添富公司延期交房对业主产生的赔偿损失。7月16日添富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之后添富公司向新业公司预付部分工程款(含采购电缆款),新业公司继续施工,现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项目。
另查明,新业公司为承包该工程建设,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4月8日、7月12日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款6251195.26元。
本院认为,综合添富公司及新业公司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解除;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的认定;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认定。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解除。对此本院认为:添富公司与新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由于新业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高压业扩供电方案答复书”、设计、图审及施工报批手续,进场施工,添富公司虽于9月27日向新业公司发函决定终止合同,新业公司收到函后未提出异议,但新业公司并未退出工程项目承包,添富公司亦同意新业公司继续承包施工。2021年6月28日新业公司向添定公司出具承诺函,仍认可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表示在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并负责组织供电验收,向电力部门申请对小区供电,以及做好后期配电房产权移交,同时要求添富公司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从上述事实可以确定,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定《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对合同工期及支付工程款作了变更。故新业公司抗辩合同解除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
2、本案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的认定。对此本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有预估违约损失,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出现相关违约情形时具有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本案中,新业公司存在未按约完成方案批复、进场施工的违约事实。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方案批复和进场施工,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不予退还”,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数额设定并未显著失衡,故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对添富公司要求履约保证金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业公司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3、本案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认定。对此本院认为: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在性质上都具有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现违约事实后给付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的不同情形,添富公司可针对新业公司不同违约事实主张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添富公司虽同意工程交付时间延至2021年8月30日,但新业公司自2020年10月31日起已构成违约,故对添富公司要求新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强电工程设计事项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其抗辩系添富公司未提供工程设计图导致工期延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完成光泽县名门雅居强电工程项目施工及项目电力设备产权移交;
二、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归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三、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电力设备产权移交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计算,向福建省添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范金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许敏娟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