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89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亮,福建永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79645311B,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松,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38038208A,,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逢春,总经理。
被告:陈联胜,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秀珠,顺昌县弘正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联胜、***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1元,撤诉减半收取35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娜丽莎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