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89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亮,福建永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79645311B,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松,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38038208A,,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逢春,总经理。
被告:陈联胜,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秀珠,顺昌县弘正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联胜、***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1元,撤诉减半收取35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娜丽莎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