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晋执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强静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州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榕市容罚字(2012)1第0000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市容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