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

***与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3842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恒宝幼儿园园长,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中山路信合花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738843。
法定代表人:*家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