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

***、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特58号

申请人:***,男,汉,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婷,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154437336P。

法定代表人:王世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惠、唐川龙(实习),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当事人***与当事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双方协商确认:当事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当事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07367.77元含(已付医疗费42367.77元)。

二、付款方式:当事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在收到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书三日之内将上述余款65000元转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资金账号:62×××74)。当事人***收取上述金额后不得就本纠纷再次向当事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若当事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付款,当事人***有权要求当事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150000元外,还可要求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承担***为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梁文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兆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