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8904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荣,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平安报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佳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