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执恢46号
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0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20)苏04执28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裁定终结执行。现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已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裁定解除对担保人施竹倩名下不动产的查封。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305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