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扬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扬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浦前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斌,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晨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施竹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苏南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3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苏南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余款1,686,351.69元;二、苏南公司向**公司支付以1,207,479.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苏南公司向**公司支付以478,872.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四、苏南公司向**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五、仲裁费27,058元,由苏南公司承担。因苏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约定:一、苏南公司向**公司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分三期履行完毕。第一期苏南公司给付杨铭公司500,000元(已给付);第二期在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第三期在2020年5月31日前给付1,146,813元(申请执行人收款帐号:中国银行鸣凰支行481958201416);二、**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苏南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措施;三、案外人苏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竹倩以自己名下座落于本市湖塘新城公馆508幢乙单元1001室不动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对生效仲裁裁决承担担保责任(已向法院提交保证书);四、本案执行费21,541元,由苏南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3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吴立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