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鑫兴和经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东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宏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鑫兴和经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东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宏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4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泰安鑫兴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64号。
被告:福州宏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北环中路2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鑫兴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东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宏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鑫兴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泰安鑫兴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