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特260号
申请人: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温泉街道五四路**宜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人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称,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1号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事实与理由:在***擅自离厂、没有提供任何劳动的情况下,该仲裁裁决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决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属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分别作出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1号裁决和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2号裁决。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1号裁决:一、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2019年1月至6月工资合计人民币9900元;二、驳回***要求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11.8元的仲裁请求。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2号裁决:一、确认***与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由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35533元。
又查明,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2号裁决,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1号裁决及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2号裁决实质上是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同一裁决,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2号裁决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鼓劳人仲案字〔2019〕第376-1号裁决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故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对于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诉求,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福建华锐电力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