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某某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5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48506Q。

负责人:应安华。

委托代理人:史伟翯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婕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南边(1803)织机构代码7463890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志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志棋,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552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棋、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依据福州仲裁委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036号裁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要求被执行人***达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棋、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22.6006万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收入情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志进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号xx住宅区一期xx楼住宅一、二层房产(产权证号:R××9)、被执行人林志棋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xx楼(原x楼)xx单元房产(产权证号:R××9)和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楼整座(房屋所有权证号××)已由本院在另案中查封,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表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现申请人以已经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薛 龙

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