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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甘肃汉隆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执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效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甘肃汉隆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世纪大道**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建勇。

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林志进。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v>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

被执行人: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1803)

法定代表人:林志廉。

被执行人:林志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

被执行人:林志松,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div>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16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v>

被执行人:林晶龙,男,1985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环球广场****(1803)v>

本院在执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甘肃汉隆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松、***、林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甘肃汉隆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松、***、林晶龙履行本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汉隆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松、***、林晶龙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晶龙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产权证号:FZ1412XJ025220号的房产,并依法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并获得法院支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闵BH6393沃尔沃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林志进名下车牌号码为闵A2W968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明确表示放弃对以上车辆的执行。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甘肃汉隆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进、林志松、***、林晶龙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笔录,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维奇

审判员  朱 华

审判员  路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