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680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18层南面1803。
法定代表人:许龙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黄世灵,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湖县恒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冈西镇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开权。
第三人:建湖县恒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楼路(东楼管区)5幢三层301室。
负责人:郑艳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平。
原告***与被告***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湖县恒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恒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被告***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灵、被告建湖县恒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负责人郑艳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湖县恒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109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卓垚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