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1135号
原告:山东英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岳英丹,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威海经区沟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新本,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友,山东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新保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国货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恒、沈睿,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英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福州新保全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英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8元、保全费3270元,由山东英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