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进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奇伟,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洪殊勇。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4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30000元及利息,并担负案件受理费用1063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7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8999E号车辆产权,2019年3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思明区××路××号××层××号××处的房产,并向首封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里区人民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但因首封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故无法分配到款项。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由本院其他案件司法拍卖,款项尚未分配完毕故本案暂无款项可供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反映其名下的存款、房产和车辆均被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故暂无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截至2019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上述债权均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鑫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辉
审 判 员 陈晓龙
审 判 员 汪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悦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