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谯城区华佗镇道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3182号
原告: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49082423E。
法定代表人:范祥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华佗镇道东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道东村委会社会信用代码:54341602ME2041958A。
法定代表人:李树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斗,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工程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华佗镇道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佗道东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9年6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中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被告华佗道东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树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中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6802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91533元(按月息2%自2016年6月20日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要求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是原告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蒙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2010年8月14日,原告以蒙城分公司名义与被告就华佗镇道东村委会村村通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C25混凝土路面、宽3.5米、厚18公分,工程范围:道东村界内,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支付:每施工完成1000米路面支付一次,每次10万元,工程完工再支付余款,交通局每公里支付12.5万元,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2016年6月2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6802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应按期支付工程款,如违约,违约方按应按当期应付工程款数的日1%支付违约金,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华佗道东村委会辩称,一、涉案工程无书面合同,无工程验收报告,无招投标文件。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涉案工程的书面合同、工程验收报告、招投标文件等建设工程所必备的书面材料,属于举证不足,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二、建设工程结算清单存在伪造、变造嫌疑。该份结算清单上,甲方的印章模糊,既无负责人签字也无经办人或受托人签字。该涉案工程自2008年开始,早就于2011年结束,但结算清单上的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显然不合常理。从直观上看,若结算清单上甲方所盖印章属实,则为2018年8月26日该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所用公章,此前所用公章已由镇政府收回封存。但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结束完工,按照正常逻辑,结算清单上的印章也应为2018年8月26日前,村委会使用的已被收回封存的老公章。因此此份建设工程结算清单存在伪造、变造嫌疑。三、涉案工程系上届村委会所为。上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现任村委会对此工程款并不知晓,也不认可,也没有任何人和单位在结算清单上盖章、签字予以确认。且上届村委会负责人已经去世,去世后,本案原告并未要求现任村委会继续承担此债务。本案工程出资方和付款方相对复杂,即使存在剩余未付工程款,也无法确认是否已经结清。应诉过程中,被告已申请法院对结算清单上道东村委会公章与文字形成的时间及先后顺序进行鉴定。综上,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审核认定相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所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清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二、被告所举当选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蒙城分公司)是原告正中工程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2010年8月14日,正中蒙城分公司与被告就华佗镇道东村委会村村通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C25混凝土路面、宽3.5米、厚18公分,工程范围:道东村界内,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支付:每施工完成1000米路面支付一次,每次10万元,工程完工再支付余款,交通局每公里支付12.5万元,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如发包方未按规定进度支付工程款应当按每日违约金1%计算。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68020元未付。
另查,被告申请对结算单上被告的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通知被告提供鉴材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告知无法启动鉴定,并通知了原、被告。
本院认为,正中蒙城分公司系原告的设立的分公司,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完成其施工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2016年6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680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如发包方违约应按照每日1%计算违约金,现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结算存在伪造、变造嫌疑,但被告并不提供相关证据;其申请对该结算单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在询问相关部门后,告知无法进行鉴定,并将询问结果告知了被告,故对被告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谯城区华佗镇道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8020元及利息(利息以76802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该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6元,由被告谯城区华佗镇道东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哲
书 记 员  汪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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