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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4897号 原告:**招,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王杞锋,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11幢1707室。 负责人:王杞锋。 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4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招与被告王杞锋、***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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