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4897号
原告:**招,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王杞锋,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11幢1707室。
负责人:王杞锋。
被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4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招与被告王杞锋、***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