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3民初17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长安路519号(融华锦城2幢16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1106673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颖,***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40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4908242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路A-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59557993W。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物业)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反诉原告)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反诉。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鼎恒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正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恒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鼎恒物业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2.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共同承担将鼎恒物业所支付的100000**修费予以返还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鼎恒物业系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国际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系正中公司的分公司。2020年8月28日,经协商后,鼎恒物业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约定鼎恒物业将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国际新城小区一、二期消防报警工程系统整改维修项目发包给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施工,工期90天,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程款预算总金额为363220元。合同签订后,鼎恒物业于2020年9月12日将100000元预付工程款支付至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指定账户。因该项目合同未经招拍挂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叫停,致使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未能进场施工。因合同履行(施工)不能,鼎恒物业只能将小区消防报警系统整改维修项目公开招投标,后由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实际施工,该项目于2021年2月7日竣工,已经验收合格。鉴于鼎恒物业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所签订的《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鼎恒物业提出解除合同并收回所支付的工程预付款100000元未果。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作为正中公司的分公司,并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根据公司法规定,正中公司应对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辩称,合同总共包含两个项目,一个是消防报警系统,一个是供水系统,工程款总价为565720元。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给鼎恒物业,但鼎恒物业未按约定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只支付100000元工程款,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已经进行施工,还为此购买了材料。施工十天左右,鼎恒物业叫停这个项目,称需要招投标,但并没有书面形式通知,且当时口头只是说暂缓一下,需要跟业主委员会进行内部协商,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才因此停止施工。 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鼎恒物业支付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工程款及损失100897.6元;2.鼎恒物业支付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鼎恒物业系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国际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8月28日,鼎恒物业与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二份《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鼎恒物业将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国际新城小区一、二期消防报警工程系统整改维修项目和供水系统整改维修项目工程发包给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施工,工期为3个月,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程款总价为565720元。合同签订后,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开具了20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按合同约定鼎恒物业应预付工程款200000元),由于工期紧,鼎恒物业催得急,且该工程属于南平市挂牌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合同签订后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高度重视,一方面安排采购维修材料,一方面安排工人进场施工。2020年9月1日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班组进场施工,同时还采购了价值15937元的维修材料。2020年9月12日,鼎恒物业支付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工程款100000元,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收到该工程款后扣除税收和管理费,将余款90000元支付给班组***。在施工过程中,鼎恒物业于2020年9月20日口头通知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暂缓施工,由于鼎恒物业没有解除与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又不敢遣散工人,一直在等待鼎恒物业通知,谁知鼎恒物业在未解除合同也未对前期工程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又将工程发包给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鼎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工人工资82160元、购买维修材料费15937元、税收2800.6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110897.6元。上述损失应由鼎恒物业予以赔偿。 鼎恒物业辩称,鼎恒公司确实违约,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的赔偿义务。鼎恒公司也希望合同实际履行,但因为实际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小区业主通过信访方式向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停止合同履行,在相应主管部门责令下才不得不停止履行合同。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提出的损失依法不能成立,双方签订合同后,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并未实际组织相应工人进场施工,没有施工就没有工人工资的损失,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所提出的关于工资的损失,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资损失与本案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且作为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是公司本身的义务,不是因为合同履行与否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主张违约金10000元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鼎恒物业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2.《武夷国际新城小区一二期消防系统维修项目采购合同》《工期竣工验收证明书》《批复》;3.《工程信息查询表》。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对鼎恒物业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针对本诉未向本庭提交证据。鼎恒物业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且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2.发票四份;3.施工责任协议书;4.武夷国际新城工人工资表;5.货物清单、发票;6.照片37张。鼎恒物业对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所举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属于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内部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仅有工人签字,并没有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等实际支付凭证,支付工人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案涉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工资表或者工资支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发票是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不符合发票的形式要件,且购买的材料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无法确认,上面显示的时间是2021年8月13日,已过合同约定的工期,而且2021年2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21年8月的进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部分照片没有显示具体拍摄时间,也无法看出是否是案涉小区内,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后确实有组织工人进场对小区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报价,但检测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并非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陈述的进场施工。鼎恒物业针对反诉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对正中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所举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真实、合法,且鼎恒物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虽系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但结合证据4工人工资表中记载的工人名称、证据5中货物清单载明的客户信息和收款收据的缴款人信息、鼎恒物业述称“合同签订前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有组织工人进场检测”等,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对该份《施工责任协议书》予以采信。证据4中《武夷国际新城工人工资表》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吻合,且鼎恒物业予以认可,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另《武夷国际新城待工生活补贴》载明的工人补贴损失产生于9月-12月共80天,即直至合同期届满,而鼎恒物业已于9月底告知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该项目暂停,虽然未作出书面通知,但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项目被叫停后,理应对项目进展进行关注和协调,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但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辩称对该项目招拍挂并验收均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且《武夷国际新城待工生活补贴》系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单方制作,鼎恒物业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正中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武夷国际新城待工生活补贴》,不予确认。证据5与《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施工责任协议书》约定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系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单方制作,未载明拍摄时间,鼎恒物业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正中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鼎恒物业系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国际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系正中公司的分公司。2020年8月28日,鼎恒物业(甲方)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鼎恒物业将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国际新城小区一、二期消防报警工程系统整改维修项目发包给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施工,工期为90天,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程款预算总金额为363220元;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以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50%费用;整改开工时间为2020年9月1日,在施工之前,乙方应对报警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提出整体维修方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都必须向对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等内容。同日,双方另行签订《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鼎恒物业将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国际新城小区一、二期消防供水系统整改维修项目发包给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施工,工期为90天,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程款预算总金额为202500元;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鼎恒物业以转账的形式向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支付本合同金额的50%费用;整改开工时间为2020年9月1日,在施工之前,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应对报警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提出整体维修方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都必须向对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与案外人叶首兴签订《工程施工责任协议书》,约定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将武夷国际新城小区一、二期消防报警供水系统分配给项目负责人***施工,***为该维修项目采购材料支出15937元。2020年9月下旬,因该项目合同未经招拍挂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叫停,鼎恒物业将该事项口头告知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因此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但前期施工8天已支出工人工资共计18160元。后鼎恒物业将小区消防报警供水系统整改维修项目公开招投标,福建警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实际施工,该项目于2021年2月7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另查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向鼎恒物业出具消防报警工程系统维修工程款增值税发票2张合计181610元,出具消防供水系统维修工程款增值税发票2张合计101250元,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为此缴纳税费2800.6元,但鼎恒物业实际预付工程款100000元,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收到该款项后,扣除税收和管理费,将余款90000元支付给施工班组***。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鼎恒物业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合同订立后,鼎恒物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承包给第三方,如今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鼎恒物业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致使其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鼎恒公司诉请解除其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施工项目,故鼎恒物业诉请返还工程预付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鼎恒物业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解除,两份《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均对违约方作出5000元违约金的约定,故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反诉主张鼎恒物业承担违约金10000元(5000元+5000元),与合同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为合同履行另支出材料款15937元、工人工资18160元、税收2800.6元,属于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鼎恒物业应予以赔偿。关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反诉请求鼎恒物业赔偿工人生活补贴64000元的主张,首先,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在庭审中自认鼎恒物业曾于2020年9月底叫停案涉项目,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然而,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不但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反而正常支付全部工人工资直至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其次,上述工人生活补贴系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单方制作,在对该支付行为存疑的情况下,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并未提供转账明细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即便上述损失实际发生,该损失亦属于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故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反诉请求的损失64000元,于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作为正中公司的分公司,并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正中公司建阳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正中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整改维修承包合同》; 二、***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00000元; 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损失36897.6元 五、驳回***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57元,由***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57元,***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负担2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6.5元,***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负担7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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