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2民初79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恒达商城A幢1103室,企业信用代码9135070074908242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正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张招荣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