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600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八层808(入驻深圳市立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1952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彭红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3号金海商贸中心1层28店面(自贸实验区内),组织机构代码15458636-6。
法定代表人胡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共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人货款1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颜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