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兴江水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上智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兴江水运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限其于9月15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