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446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
法定代表人:魏忠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工程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定自来水公司销售给***的饮用水为违法食品;判定自来水公司关停***的饮用水供水系统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依法撤销该合同关于***应当配合自来水公司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条款,判令第一被告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供水合同;二、判令自来水公司依法负责退货并赔偿***从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由于购买该饮用水商品造成的损失79元;三、判令自来水公司依法增加赔偿***从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由于购买该饮用水商品每个月价款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偿的价款,增加赔偿***7000元;四、判令自来水公司依法增加赔偿***由于无法使用和食用第一被告提供的饮用水,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2日不得不支出的购买食品费用108元、洗浴费24元;五、判令自来水公司依法赔偿***由于依法对自来水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所支出的打印复印民事诉讼的所有材料的费用共计80元;六、判令自来水公司依法赔偿***误工费1050.9元;七、判令自来水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八、判令自来水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水务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外墙路口发布所谓的施工广告。该广告告知该小区业主,根据自来水公司规定,要对该小区自来水管道进行改造施工,希望该小区业主配合。2019年7月2日自来水公司在该施工广告左上角粘贴通知,告知该小区业主,该小区饮用水水管施工已接近尾声,接自来水公司通知,将于7月5号切断旧的供水系统,旧的水管设施要拆除,没有申请一户一表改造的业主,请尽快向自来水公司申请。***于2019年7月5日上午在福州市仓山区发现自己家里的自来水水压和水量明显不足,而且流出来的水明显发黄发灰。后发现本小区的供水系统由水务工程公司进行改造,自来水公司决定由水务工程公司关停本小区旧的供水系统。自来水公司、水务工程公司的行为对***造成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查,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系案外人***,虽然***与***系夫妻关系,但是仍无法确认***对诉争房屋有共有权,也无法确认***实际居住在诉争房屋,故本院要求追加***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但***不同意,故无法确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