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翔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城县翔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广法民终字第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7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城县翔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
法定代表人沈在辉,该公司总经理。
**与连城县翔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通知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2014年3月31日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缴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        政
审判员 罗乔军代理审判员陈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竹    琴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
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