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炳和,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靖钦,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言,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坤,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路遥,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已注销)
负责人:杨丽方。
上诉人钟炳和与被上诉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丰公司)、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成丰三明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成丰三明分公司已于2017年3月15日注销工商登记,其主体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钟炳和在中标后主动弃标,并将投标文件等资料交给亿力公司,从而促成亿力公司中标的居间行为直接认定为变相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从而认定本案讼争居间合同无效,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炳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小兰
审 判 员 许 莹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英
书 记 员 张明梅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