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1财保165号
申请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农业银行闽侯荆溪支行,帐户:×××99;开户行:农业银行福州乌山支行,帐户:×××20)银行存款875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闽侯荆溪支行,帐户:×××9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乌山支行,帐户:×××20)银行存款87500元。 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95元,已由申请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静
书记员  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