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1财保1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闽0121财保1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闽侯荆溪支行,帐户:×××9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黎明苑,帐户:×××20)银行存款875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创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闽侯荆溪支行,帐户:×××9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黎明苑,帐户:×××20)银行存款8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静
书记员  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