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904号
申请人:福建省合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塔辉花苑1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3351680F。
法定代表人:黄茂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美玲,福建益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436号益力公寓2号楼2层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739913XJ。
法定代表人:陈销。
申请人福建省合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合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号13×××20的银行存款582732.77元。申请人并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合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号13×××20的银行存款582732.7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34元,由福建省合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申请费可作为诉讼请求事项一并向法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何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