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423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四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路遥,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和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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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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