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梅执保字第39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
委托代理人谢文健、谢永生,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958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