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0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元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639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元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魏茂魁,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市场经济原因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先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或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