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355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黄**,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成根,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庆丰,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兴、朱一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被告: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园桥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陆朝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港城路北首交通环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与被告梁庆丰、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现原告***、***、黄**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对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桐
审 判 员  李章爱
人民陪审员  胡伟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仇 惠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