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园桥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陆朝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继兵,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成根,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港城路北首交通环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继兵、黄**、滨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4元、上诉人如皋市古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卫权
审 判 员 俞静云
审 判 员 朱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