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黎明新村玫瑰园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259G。
法定代表人:林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19号地。组织机构代码:56535870-4。
法定代表人:林俊宏,董事长。
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亿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
月13日作出的(2017)闽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
请执行金额7328417.13元,现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并限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委托宁化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宁化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亿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号××、××、××、××幢厂房。上述房地产由宁化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参与分配函,尚未分配到执行款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
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
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
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锦状
审 判 员 邓水清
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美霞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