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3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禄彬,福建流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亚婷,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正时,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庆,主任。
上诉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褚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