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东路中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游恩和,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东路中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游恩和,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黎明小区玫瑰园4#楼。
法定代表人:林锋,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鲁榕,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杨鲁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文如
审判员 张廷贵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晓桐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