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

***、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东路中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游恩和,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东路中环广场。
法定代表人:游恩和,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黎明小区玫瑰园4#楼。
法定代表人:林锋,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鲁榕,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瓯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杨鲁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文如
审判员  张廷贵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晓桐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