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执恢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黎明小区玫瑰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259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依(2016)闽0111民初2860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款为8923600元。其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卖方税费5306677.07元,买受人代垫的评估费(5000元)、审计费(3200元)合计8200元,本案诉讼费18160元,剩余3590562.93元支付抵押银行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螺洲支行(该抵押物共计欠抵押贷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合计7470545.38元)。被执行人财产已处理完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予以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阳

执行员 吴美胜

执行员 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