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泰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泰坤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终字第3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泰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宗渭,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泰坤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代表人邹惠钦,主任。上诉人福建省泰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泰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未对履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做出任何约定,原审法院以因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给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纠纷为由,认定本案接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系诉请上诉人将住房维修基金存入指定账户,住房维修基金归属、使用和管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之一,本案应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引发的管辖异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对住房维修基金做出约定,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因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争议,系错误的,应予纠正。但鉴于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故本院对原审裁定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陈建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