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与士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72民初72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宜斌,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红,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宜斌,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红,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士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芦洋乡产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云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文,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士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两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撤回对本诉被告士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士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士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洪
审 判 员  曾大津
人民陪审员  况荣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书 记员  高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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