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矿建公司与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326民初675号
原告平阳县矿建公司(以下简称矿建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科,被告天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声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矿建公司与被告天正公司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均确认被告天正公司尚欠工程款676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天正公司支付工程款67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经原告矿建公司施工完毕后虽未经验收,但涉案工程后经本院依法拍卖,应视为原告矿建公司所建工程的质量合格,原告有权请求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对工程价款结算事项予以约定,包括预算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竣工价款、质量保修金等支付方式、实现及数额等,因预算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因此,应以工程最终的竣工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双方未约定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且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故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应以原告起诉并据以确认工程价款后作为应付款时间,现原告矿建公司要求就其主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0日,原告矿建公司与被告天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房三建设工程,固定合同价款为68万元,工期期限为180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预付总工程款30%作为定金支付给承包人204000元;主构件进场,七天内付工程总款30%即204000元;屋面板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款20%即136000元;专项验收通过后付工程总款15%即102000元;剩余合同总款的5%即34000元作为质保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付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行施工。2016年4月28日,温州天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矿建公司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对所建工程所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整改。原告矿建公司在对工程进行整改后,温州天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矿建公司发送《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三竣工预验收整改通知书》,载明“2016年5月26日,设计、监理、业主对你公司施工的天正钢结构生产车间三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如下:1.消防水池、水泵房未施工;2.维护结构的门、窗、墙体有更改;3.雨棚有更改;4.门窗限位器安装不到位;5.墙体的C檩条对拉螺杆防腐不到位;6.建议增加两个消防箱和适当数量的灭火器。”现双方确认上述整改通知书中第5项“墙体的C檩条对拉螺杆防腐不到位”未予整改,扣除该项后,被告天正公司尚欠工程款676000元。 另查明,天正公司因涉及其他案件被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拍卖了其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世纪大道的厂房及土地,所得价款为701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价、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阳县矿建公司工程款676000元; 二、原告平阳县矿建公司有权就所欠工程款676000元在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计5280元,由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崇鸽
代书记员 应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