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6民初257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289025920,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世纪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31元,减半收取计1326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翁群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