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3089号
原告:福建聚诚信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顺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美幸,福建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耀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
负责人:林诚。
被告:福建耀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吴建栋,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聚诚信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耀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福建耀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审理期间,福建聚诚信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聚诚信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聚诚信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福建聚诚信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建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海龙
书 记 员 施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