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4485号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北厝村南楼50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杰,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荣大道兴隆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孝忠,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0元,减半收取计10825元,由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孟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晓燕

书 记 员 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