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省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2731执50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惠水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D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防,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荣大道兴隆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惠水县好花红镇,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贵州省惠水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31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惠水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惠水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将1420855.00元全额给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龙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