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5530号
原告: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分理处,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翠园新庄****。
法定代表人:任恢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素玲,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鹄,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清荣大道兴隆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洁,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兴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岚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玲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