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3306号
原告:福州华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州华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3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广场(一期)10号楼13层16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恒力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28-1号恒力城办公楼40层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华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力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福州华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华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华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1元,减半收取计7160.5元,由福州华捷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华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