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4112号之一
原告:怀化**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裙
被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刘澍。
原告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为3737.5元,由原告怀化市**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家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